2007年11月29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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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可以收回店面自用吗?
朱炳辉

    高先生问:
    今年10月15日,李某租赁我的一间店面做副食生意,并付给我一个月的租金300元,我亦出具了收条给李某,但双方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。现在我自己也想做副食生意,想把店面收回。请问:未签订租赁合同,我可以收回店面自用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首先需要澄清你的一个错误认识,你和李某并非未签订合同,只是未签订书面合同。合同法规定:“当事人订立合同,有书面形式、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。”你和李某实际上已订立了其中的口头合同。合同法第215条规定:“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,视为不定期租赁”。其中的“不定期租赁”即为“未定租期”的租赁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19条第2款又规定:“未定租期,房主要求收房屋自住的,一般应当准许。承租人有条件搬迁的,应责令其搬迁;如果承租人搬迁确有困难的,可给一定期限让其找房或者腾出部分房屋。”据此,若承租人李某有条件搬迁,你是可以让其立即搬迁的;但若李某一时找不到店面,搬迁确有困难,则你应给其一定的宽限期,让其找到店面后再让其搬迁。但不管李某情况如何,从以上两种情况来看你均有权收回店面自用。